(2015)崆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蒋军梅,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