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崆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蒋军梅,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