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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0号罪犯张跳。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邵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7日、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张跳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张跳共有奖励分190.8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5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