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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4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清波、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清波,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8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海滴。委托代理人蒋国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倚墨,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清波,男,土家族。被执行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荣。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成清波、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成清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35万元;二、被执行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成清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成清波追偿。被执行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0元(受理费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成清波、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成清波、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35万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