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永汉与唐河县桐寨铺镇周庄村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汉,唐河县桐寨铺镇周庄村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张永汉,男。被告唐河县桐寨铺镇周庄村委。原告张永汉诉被告唐河县桐寨铺镇周庄村委(下称周庄村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庄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汉诉称:2003年11月30日被告周庄村委为交该村欠国家提留款,向原告借款18458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458元及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永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2003年11月30日凭证一份;2、2004年11月30日凭证一份;3、2014年12月29日凭证一份。被告周庄村委辩称:事情属实,村委没有能力偿还这笔款。被告周庄村委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30日被告周庄村委向原告借款18458元,由周庄村委出具收款凭证一份,其内容显示:由周庄村委借张永汉基金会存单2支,合计现金15180.00元,原借日期2001年10、11日,月息9厘至2003年11月30日,共计利息3278元,本息合计18458元,壹万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整,借款单位:周庄村委,经手人:张兆霞、张文学、王国江,证实人:张元立;加盖唐河县桐寨铺镇周庄村村民委员会印盖,2003年11月30日。被告于2004年11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并由村委出具凭证一份;2014年12月29日周庄村委向原告出具结算凭证一份,其主要内容显示:2014年11月30日欠原本16458元,欠息1777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于2003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8458元,约定月息9厘;2014年11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庄村委应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村委没有能力偿还,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河县桐寨铺镇周庄村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汉借款164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11月30日至2004年11月30日按本金18458元,月息9厘;2004年12月1日起按本金16458元,月息9厘计付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唐河县桐寨铺镇周庄村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仝之锐代理审判员 杨志体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