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秀丽、张忠赫与张维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张忠赫,张维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秀丽,女,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张忠赫,女,1993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维波,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王秀丽、张忠赫与被告张维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书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丽、张忠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波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丽、张忠赫诉称,自2015年起,二原告应分土地0.75垧粮食直补款归二原告所有。被告张维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1年农历1月11日,原告王秀丽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4月7日,双方经政府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忠赫由原告王秀丽抚养。1997年土地调整时,原告王秀丽分得土地0.3垧,原告张忠赫分得土地0.45垧(张忠赫系独生子女,按政策规定多分0.15垧)。自2004年起,国家给予种地农户土地直补款,因原、被告当时是一个经济体系且被告系户主,故原、被告三人的土地直补款在一个存折内,名字是被告。自2014年起,二原告与被告已将分得的土地各自经营,但关于直补款归属原、被告未达成协议,二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土地直补款是国家对种粮农民按分得的土地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是国家给予农民的一项优惠政策,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国家政策,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5年起,二原告应分土地0.75垧粮食直补款归二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