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三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阿布力克木#U2022祖农与翟元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克木·祖农,翟元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350号原告:阿布力克木·祖农,男,维吾尔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被告:翟元振,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克木·祖农与被告翟元振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原告阿布力克木·祖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克木·祖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3229.34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194.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静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