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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曹艳冬与许传青、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冬,许传青,王凤侠,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曹艳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传青,男,汉族。被告:王凤侠,女,汉族。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冬与被告许传青、王凤侠、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艳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冬撤回对被告许传青、王凤侠、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曹艳冬承担。审 判 长  邱毛雷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人民陪审员  孙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