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曹艳冬与许传青、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冬,许传青,王凤侠,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曹艳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传青,男,汉族。被告:王凤侠,女,汉族。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冬与被告许传青、王凤侠、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艳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冬撤回对被告许传青、王凤侠、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曹艳冬承担。审 判 长 邱毛雷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人民陪审员 孙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