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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崔凤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9)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崔凤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凤财(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海乐迪量贩式娱乐城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崔凤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崔凤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崔凤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管玲玲代理审判员  杜凤敏人民陪审员  连万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德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