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成君与被执行人张荣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成君,张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秦成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荣科,男,成年。原告秦成君与被告张荣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抚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荣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秦成君本金6400.00元及利息4004.33元,合计10404.3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秦成君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荣科工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荣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荣科仅有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抚法执字第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秦成君发现被执行人张荣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东审判员 于水祥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宫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