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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华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朱乃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华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林滩小区8号楼4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董文丽,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日照华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4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物抵顶货款184300元,现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华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