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志强与郑山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强,郑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259-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强。被执行人郑山峰。申请执行人郑志强与被执行人郑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82元,未执行标的为1008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赵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