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云廷与张云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廷,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廷,男,62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张云龙,男,66岁,汉族,市民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元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平庄支行的存款30000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张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平庄支行账号0605249902107453841内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此款扣划至元宝山人民法院4200501220000000000536账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