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企业服务中心与刘明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山,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企业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山。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文,主任。委托代理人窦有东,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士宏,该服务中心科员。上诉人刘明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6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企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645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企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企业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朱菊玲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