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帝水,绰号“黑鬼细”,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某穗,广东省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甲,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穗、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在吴川市梅菉街道电力北路2号英红九号茶庄内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陈某甲为“荷手”,并授意“坡雕”(身份未明,在逃)雇请同案人龙某甲(中止审理,在逃)为“荷手”、被告人叶某甲负责守门,“坡雕”则负责赌场的望风。被告人李某甲按每天300元支付工资给被告人陈某甲,并授意“坡雕”按照每天300元支付工资给同案人龙某甲及按每天200元支付工资给被告人叶某甲。该赌场每天经营的时间为12时至15时、21时至0时两个时段,赌博形式是由“荷手”用52张扑克牌相轮发牌,每位3张牌,以点数大吃小的方式赌硬注,点数大的赢家按照投注额(投多少能吃多少)依次吃点数小的输家,最多发十位牌,每位牌代表一方(可多人下注一方牌),每方牌所下赌注200-2000元不等,“荷手”按赢1000元抽取30元的方式抽渔利,该赌场每天抽取渔利大约5000元。同年4月2日晚23时许,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警查获该赌场,当场将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同案人龙某甲及参赌人员陈某甲、李某甲、李某、李某乙、梁某某、叶某甲、曾某甲、曾某乙、杨某某、郑某甲、容某、龙某某、陈某乙、叶某乙、郑某乙、欧某某共19人抓获,在外望风的“坡雕”逃跑。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及同案人龙某甲归案后均指认被告人李某甲为该赌场老板,其每天都会从装渔利钱的胶桶中将钱取走。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龙某甲在赌场工作三天获利600元、被告人叶某甲在赌场工作二天获利200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搜查该赌场时当场查获扑克牌52张、陈某甲的赌资200元、李某甲的赌资300元、李某的赌资1100元、李某乙的赌资800元、梁某某的赌资17000元、叶某甲的赌资300元、曾某甲的赌资1100元、被抓获的16名参赌人员共同持有的赌资4800元。上述查获的赌资共25600元,已被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赌资收据、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证人欧某甲、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梁某某、李某、李某甲、容某、叶某甲、曾某甲、杨某甲、陈纪良、李永强、叶某乙、曾某乙、陈某甲、吴某甲、杨某乙、陈某乙、农某甲、陈某丙、欧某乙、吴某乙、林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接受雇佣为赌场发牌并抽渔利;被告人叶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接受雇佣为赌场看门,其二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系开设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被告人陈某甲虽是雇佣人员,但其发牌及抽渔利的行为对赌场的正常运营和收益起直接决定作用,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为赌场看门,系受雇佣单纯从事劳务工作的一般参与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依法免除处罚。虽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均辩称已认识到行为的错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李穗辩称,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时间仅三天,参赌人数少,赌注5元至500元不等,涉案毒资仅4800元,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经查,三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犯罪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赌资仅4800元。而本案中被告人查明的涉案赌资为25600元,该部分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或缓刑的量刑意见,与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的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的罪刑责相适应,但考虑到被告人陈某甲并非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且不参与赌场分红,工作时间较短且获利不多,案发前无前科劣迹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确有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甲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叶某甲的罪刑责不相适应,被告人叶某甲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依法免除处罚,故对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叶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扑克牌52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林 嘉 瑜人民陪审员 杨 学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