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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周头英与龚万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头英,龚万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周头英,居民。被告龚万流,居民。原告周头英与被告龚万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玉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头英、被告龚万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头英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以投资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014年1至6月的利息己付,之后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未果。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600元(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止),2015年3月1日之后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了借条一张及原、被告身份证明。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龚万流辩称,被告借款属实,但借款的时间不是2014年而是多年以前借的,在借钱过程中被告只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将钱转借给别人,现实际用款人己下落不明。2014年6月之前的利息己付清,2014年8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同意不计算利息。被告为其辩称提供了借款人为骆耀坤出具给被告的借条的一张。原告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所举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作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以投资生意为由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此款从2014年元月1日起计算利息。2014年6月底前,被告己按月息2%己全部付清。2014年7月之后利息未付。另查明,被告龚万流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还有一债权人李冬生与周头英系夫妻关系,因李冬生患病不便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申明书,本案一切诉讼事宜全权由原告周头英办理。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龚万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万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头英借款1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日始按月息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被告龚万流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