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裁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钮晶晶与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晶晶,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裁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钮晶晶,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洪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寿劳人仲案裁字(2015)0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钮晶晶工资及加班费12889.8元,并负担执行费9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寿县宾阳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寿县三环鑫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寿县宾阳分理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