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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武华与李怀柏、李菊香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武华,李怀柏,李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林武华,男,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李怀柏,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李菊香,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被申请人李怀柏之妻。申请人林武华因与被申请人李怀柏、李菊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怀柏、李菊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价值相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座落于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80号605室(建筑面积121.1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怀柏、李菊香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1,120元(含财产保全费1,120),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应鹏人民陪审员  罗周桂人民陪审员  邓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巫启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