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石兵与朱允昶、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兵,朱允昶,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544号申请执行人石兵。被执行人朱允昶。被执行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灌河路南侧、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孟天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孟天石与被执行人朱允昶、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启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允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石兵货款1401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上述货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朱允昶的上述债务以5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朱允昶承担案件受理费16870元,被执行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0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42347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5600元,被执行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另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朱允昶名下有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并为本院冻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1787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