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颜某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旭珍,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颜某要求宣告张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颜某以其母亲张某于2001年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申请宣告张玉死亡。经查,张某,女,1967年8月15月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为山东省宁阳县乡饮乡北赵村,与申请人颜某系母女关系,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3月26日,颜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9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张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自2001年6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颜某请求宣告张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