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昌绪与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昌绪,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宋昌绪,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守红,总经理。原告宋昌绪与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宋昌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昌绪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昌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昌绪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吕铸荣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