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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昌绪与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昌绪,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宋昌绪,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守红,总经理。原告宋昌绪与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宋昌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昌绪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昌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昌绪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吕铸荣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