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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峰铭与被告石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峰铭,石宝林,王亚鹏,王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379-1号原告曹峰铭。被告石宝林。被告王亚鹏。被告王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峰铭与被告石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亚鹏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150**号桑塔纳轿车一辆、陕KWX8**号起亚佳乐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亚鹏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150**号桑塔纳轿车一辆、陕KWX8**号起亚佳乐轿车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黄 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