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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邱丽金诉被告陈建章、张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93号原告邱丽金,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陈建章,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兰仙,女,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金与被告陈建章、张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邱丽金以与被告陈建章、张兰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章、张兰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丽金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章、张兰仙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邱丽金承担。审判员  郑添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