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字第00492号原告:李娟,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伟,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李娟为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