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韩祥武诉张永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祥武,张永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357号原告:韩祥武,住通河县。被告:张永怀,出生年月不详,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祥武诉被告张永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祥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祥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祥武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子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