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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庆运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运,邹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邹行初字第80号原告孟庆运。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城岗山南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梁富华,该局局长。原告孟庆运因要求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运负担。审 判 长  刘克斌人民陪审员  常庆兵人民陪审员  田 磊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刁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