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程某红与郑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红,郑某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程某红被告郑某光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红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