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慧兰与王辉燕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兰,王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兰,女,生于1968年8月29日。被执行人王辉燕,女,生于1973年10月29日。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辉燕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621700368000093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万叁仟元正(¥13000.00元)予以冻结。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