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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邹平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磊与张磊、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磊,郭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762号原告邹平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南坛村。法定代表人张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涛,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磊,山东省邹平热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钢,山东省邹平热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丽,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钢,山东省邹平热力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邹平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张磊、郭丽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5元,由原告邹平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