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文广大厦309室。法定代理人:李怡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敏,女,土家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冉丛林,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敏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所作出的渝石劳人仲案字(2015)第14号仲裁裁决时,申请人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余敏已就涉诉的仲裁裁决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14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已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已开庭审理为由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石劳人仲案字(2015)第14号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玉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红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