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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利波与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波,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徐利波。被告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波诉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利波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徐利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蹇奉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