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先梅与梅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54号原告胡先梅,女。委托代理人万培生(系原告之夫),男。被告梅景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先梅与被告梅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先梅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先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先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先梅负担。审判长 张继荣审判员 冉志勇审判员 郭雪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