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执民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金宇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金宇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金宇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金宇置业有限公司,金方洪,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负责人:叶烽。被执行人:绍兴金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一丘地段。法定代表人:金方洪。被执行人:绍兴金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方洪。被执行人:金方洪。被执行人:高小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金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滨海商业中心(两幢18层主楼和一幢5层附楼)房地产及配套设施[其中商场建筑面积32090.22平方米,其中商场建筑面积32090.22平方米其中商场建筑面积32090.22平方米,6-18层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7228.56平方米,6-18层写字楼建筑面积7283.37平方米,地下室(无权证)建筑面积7468.90平方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1212.51平方米,详见浙亿字联诚房估(2014)第sf117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补充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