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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金融与张贵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荣,张贵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曹金荣。被执行人张贵申。申请执行人曹金融与被执行人张贵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343号民调解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预付煤款25800.00元(贰万伍仟捌佰元整)诉讼费22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且同意终结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执字第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