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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殷晖、王小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殷晖,王小芬,殷明生,苏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3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2号。负责人郑卫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毅(特别授权),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虞兵(一般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晖。被告王小芬。被告殷明生。被告苏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殷晖、王小芬、殷明生、苏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