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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赖裕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裕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裕兵,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7日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赖裕兵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裕兵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章庆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裕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10时许,同案人“阿财”(在逃)骑摩托车载被告人赖裕兵、同案人谢某某(在逃)窜至信丰县嘉定镇星港湾小区,由同案人“阿财”在该小区门口望风接应,被告人赖裕兵和同案人谢某某下车窜至小区内星港湾幼儿园门口,二人再采取被告人赖裕兵在旁望风,同案人谢某某开锁方式将失主刘小桂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7190元。后被告人赖裕兵被安远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赖裕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赖裕兵的供述、失主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裕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赖裕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裕兵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裕兵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裕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裕兵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艳风人民陪审员  周礼明人民陪审员  李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明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