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