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胜和与谭志国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和,谭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46-1号原告李胜和。被告谭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和与被告谭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谭志国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被告谭志国欠原告李胜和借款本金3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谭志国在巴东县茶店子镇财经所的工资及奖金收入至40万元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