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刘连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刘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刘连波,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红与被执行人刘连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速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