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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288-3号原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同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俊,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立华。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寿胡商初字第12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75.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师贤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人民陪审员  董连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