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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靠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王向琴、朱启震、韩庆娟、李荣菊、朱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王向琴,朱启震,韩庆娟,李荣菊,朱建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保字第00002号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地址:开原市哈大路328号-5。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中心总经理。被告:王向琴,女,1967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朱启震,男,1966年10月19日生,民族、职业及同上。被告:韩庆娟,女,1970年12月4日生,民族、职业及同上。被告:李荣菊,1968年5月20日生,民族、职业及同上。被告:朱建才,男,1969年2月3日生,民族、职业及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王向琴、朱启震、韩庆娟、李荣菊、朱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向琴、朱启震、韩庆娟存款3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向琴、朱启震、韩庆娟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