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秋霞与王猛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506号原告:王XX,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X,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