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某甲,女,193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平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