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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某甲,女,193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被告:王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平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