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玉祥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祥,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陈玉祥。委托代理人肖凤筹、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祥与被告张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