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宝成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方宝成,男,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宝成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标的为283,674.00元,执行费为41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三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