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玉平与黄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平,黄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孙玉平,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阜平县东寺农贸市场家属楼1号楼2单元2楼201室。现住阜平县阜平镇城岗街茗清阁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鑫。被告黄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平诉被告黄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化明审判员 张明志审判员 耿 璟���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