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单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单某,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亚斌、丁金金(实习),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成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