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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德秀,李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德秀,李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伟。委托代理人串炳香。委托代理人毛燕萍。被告熊德秀,女。被告李丽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德秀、李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