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利辛县奔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潘伟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14-1号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奔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怀标,经理。被告:潘伟伟,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奔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伟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奔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彦彦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奔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怀标,经理。被告:潘伟伟,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号**户。身份号码3412271982********。被告:武子辉,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立新庄*户,身份号码341227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奔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伟伟、武子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奔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芳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管林申请利辛县人民法院:我诉被告潘伟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伟伟的诉讼。申请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