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修远与贺立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远,贺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968号申请执行人张修远,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贺立德,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张修远与被执行人贺立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钱款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但钱款无法在短期内支付完毕,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海审判员  顾勤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