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卢焘申请卢进秀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焘,卢进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155号申请人卢焘。被申请人卢进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4463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卢焘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张朝波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